镇(街道)纪委办案协作区工作制度
为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加大对违法违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纪委查办案件能力和水平,根据省纪委《关于在全省实施乡镇纪委办案协作区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撤乡并镇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制度如下。
第一条镇(街道)纪委办案协作区以查办疑难案件、重点案件为主。实行“四统一”,即:协作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办案人员统一调配;办案保障统一协调。
第二条 镇(街道)纪委办案协作区区域具体划分如下:
全县共划分3个镇(街道)办案协作区。
1.东川办案协作区:具体负责杏河镇(张渠便民服务中心)、双河镇(侯市便民服务中心)的协作区审查调查工作。
2.中川办案协作区:具体负责保安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顺宁镇(纸坊便民服务中心)、永宁镇的协作区审查调查工作。
3.西川办案协作区:具体负责旦八镇、金丁镇、义正镇(吴堡便民服务中心)的协作区审查调查工作。
第三条 镇(街道)纪委办案协作区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受理并提出本区域需协作办理的案件线索。
2.对本区域及协作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协作办理案件进行调查。
3.对本协作区办理的案件提出了结、立案意见建议。
4.按照协作区工作领导小组的调配,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镇(街道)纪委办案协作区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受理协作办案线索。凡需协作查办的案件线索,由县纪委领导批示指定或由案发地镇(街道)纪委提出。对于由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受理并经领导批示需协作区调查的信访举报,由信访室将反映信及领导批示件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处理;对于由案发地镇(街道)纪委受理的需协作查办的信访举报,由案发地镇(街道)纪委书记和协作区负责人(县纪委监委包镇领导)向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书面汇报,经审批同意后,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登记处理。
2.成立联合办案组。协作区负责人确定协作办案主办人及协办人员。
3.督办协调。协作区负责人召集联合办案组所有成员,将举报材料转交给联合办案组承办,并对办案过程进行全程指导、督办、协调。
4.案件调查。联合办案组按照查办案件有关程序及要求开展工作。经初核未发现违纪事实的,由联合办案组填写初核了结审批表,报协作区的领导初审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经初核需要立案的案件,由联合办案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协作区负责人初审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
5.案件审理。协作办理的案件原则上由县纪委审理室审理。审理报告须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后方可作出处理。协作办理案件的案卷由管辖地纪委保存。协作办案中涉及的违纪款物,原则上由办案组负责追缴,报办案协作区负责人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
6.回访反馈。对署实名举报的,由办案组负责向信访人进行反馈、答复,填写回访反馈意见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实行回避:
1.所查办案件的涉案人员是案发镇(街道)办案人员的近亲属的;
2.查办的案件与案发镇(街道)办案人员有利害关系的;
3.案发镇(街道)办案人员与查办的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
4.查办的案件涉及面广、涉及违纪人员多,案发镇(街道)办案人员查办该案后不利于开展工作的;
5.其它情形需要回避的。
第六条协作办理的案件实行主办人负责制,谁主办谁负责。
第七条联合办案组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工作各项纪律规定。
第八条办案协作区内党委、政府对联合办案工作应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保证抽调人员能够按时按要求到岗。在办案过程中,对所需办公场所、办案经费、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后勤工作,由协作区领导协调案发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落实,后勤保障原则上由发案镇(街道)负责解决。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志丹县纪委、志丹县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