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察局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实行“三审定案”制度。一是由所包乡镇室主任进行初审,承担“乡办县审”的直接责任。各基层纪委所办案件在上党委会以前,先由包乡室主任就笔录、表格进行审核,对初核、立案、调查报告进行推敲,然后与被调查人见面形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认为可提交审理室进行审理时,在《志丹县“乡办县审”工作传递单》初审栏,签注意见后,报审理室进行再审。二是审理室根据初审意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和《案件审理六项制度》进行仔细审理,在此基础上形成审理报告,并在《志丹县“乡办县审”工作传递单》审理意见栏签注审理意见后,报主管副书记把关。三是主管副书记根据审理报告和传递上的审理意见,对认为达到《案件审理六项制度》要求的予以认可,对认为有必要进行合议的,随即主持召开会议进行会审,指出问题,修正错误,确保审理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