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志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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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志丹县纪委志丹县监委关于印发《志丹县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2/22  来源:   点击:

志丹县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帮助受处分人员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切实维护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回访教育的目的意义

开展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是全面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实事求是,教育为主,加强监督,分级管理”的办法,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把教育延伸到党纪政务处分之后,积极做好处分“后半篇文章”,化解消极因素,帮助受处分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减轻思想负担,端正工作态度,重新激发干事创业热情,保证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回访教育的对象

回访教育工作的对象是所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受到第二、第三种形态处理和因失职失责被问责人员作为重点回访教育对象。

三、回访教育的原则

(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

(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

(三)统筹安排,分级负责;

(四)组织教育与受处分人自我教育相结合。

四、回访教育的实施主体

由各镇(街道)纪委(监察组)、县纪委监委机关职能室、派驻机构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五、回访教育的内容

全面了解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整改情况;

(二)受处分人员的日常学习和工作情况;

(三)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落实情况;

(四)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日常教育引导、岗位监督管理及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

(五)群众对受处分人员的反映情况;

(六)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或开除之外政务处分的,处分期满后,是否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政务处分等条件;

(七)做好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相关疏导工作。

六、回访教育工作的组织形式及方法

1.回访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采取直接回访的方式,即由下达处分决定的单位进行回访。县纪委监委作出处分决定的,一般由相应的纪检监察组负责进行回访;各镇办纪委(县监委派出乡镇监察组)作出处分决定的,一般由各镇办纪委(监察组)负责进行回访。对不便于直接回访的受处分人员,县纪委监委可以委托派驻机构、镇办纪委(监察组)或所在单位代为回访,也可采取发送回访教育征求意见函的方式进行回访。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回访教育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并按照一定比例筛选典型案件适时进行回访。

2.回访工作根据回访对象,由处分决定机关确定两人以上人员组成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应认真研究回访对象的性格特点,熟悉案情和与案情相关的政策法规,量身制定回访工作方案,报请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核同意后,有针对性地开展访谈活动。要面对面地听取受处分人员的思想状况、现实工作、生活情况的汇报,以及对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改进意见。对受处分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要积极帮助解决,充分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3、到受处分人员单位进行回访,采取听取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介绍、走访了解、谈心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充分掌握其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及处分执行等情况。

七、回访教育时限

一般在处分期间进行回访,处分期满或解除政务处分之后纳入正常教育范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下(含撤职)处分的党员,原则上在处分期回访一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每年回访一次。受政务处分的,在解除政务处分前,回访一次。

八、工作要求

1.建立回访工作档案。对每个回访对象进行登记,做到一人一档。回访结束后,回访工作组要将被回访人的思想情况、工作表现和改正情况等信息收集整理后,填写《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归入本人案卷,作为恢复党员权利、解除处分的重要依据。

2.加强回访工作监督。认真落实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回访工作纳入教育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审理室要定期了解掌握回访工作开展情况,做好督促检查。被处分人员单位要对被处分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3.进行回访工作反馈。回访工作组将被回访对象的处分执行情况、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方法等情况,及时向被回访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反馈,为改正错误快、工作业绩突出的受处分人员在重新任用上创造条件和机会。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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