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志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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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志丹县纪委志丹县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方案
时间:2020/02/13  来源:   点击:

    一、机构设置

县纪委县监委派驻机构共设8个,覆盖监督47个县级党和国家机关单位。其中,设立8个综合派驻机构。具体设置和监督范围如下:

1.中共志丹县纪委志丹县监委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行政编制5名)

负责综合监督(17个单位):县委办公室、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委机构编制办、县直机关工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文联、县红十字会、县科协、县残联。

2.中共志丹县纪委志丹县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行政编制5名)

负责综合监督(7个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经济发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3.中共志丹县纪委志丹县监委驻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纪检监察组(行政编制5名)

负责综合监督(4个单位):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

4.中共志丹县纪委志丹县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行政编制4名)

负责综合监督(4个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志丹分局、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

5.中共志丹县纪委志丹县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行政编制5名)

负责综合监督(5个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园区。

6.中共志丹县纪委志丹县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行政编制4名)

负责综合监督(4个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扶贫开发局、县林业局。

7.中共志丹县纪委志丹县监委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行政编制4名)

负责综合监督(4个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8.中共志丹县纪委志丹县监委驻县法院纪检监察组(政法专项编制3名)

负责综合监督(2个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

二、职责权限

(一)工作职责

派驻机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县纪委监委负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日常工作。派驻机构要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和党员干部的监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1.督促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县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委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县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5.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县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交由县监委处置,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派驻机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6.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7.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8.完成县纪委县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监督权限

1.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调取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机构审查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经县纪委监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同时,经向上级请示,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必须报派出机关同意,以监察委员会的名义行使,或者由监察委员会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驻机构予以配合。派驻机构不得使用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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